實施電子病歷公告
本院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實施電子病歷,特此公告。 電子病歷實施範圍: 醫學影像、血液檢驗、出院病歷摘要、門診用藥。 電子病歷實施日期:自民國100年09月08日起。

目前分類:住院及文件申請相關資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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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健保患者應自行負擔費用

1.健保住院收費原則,一律依健保規定辦理,健保住院時需自行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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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本院醫護人員照護下,經醫師診斷,您已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時,醫院會通知您出院。住院病人經診斷無繼續住院之必要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之費用,健保將不予給付,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二、 您可以依您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自動出院志願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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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病人隱私之保障,相關文件申請應由病患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申請,

   非本人申請需提出委任書,並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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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診患者:若醫師已指示你接受住院治療、檢查或手術,請你接到醫院通知辦理入

             院時,請攜帶健保卡、身分證至一樓掛號批價處辦理住院手續(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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