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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本院醫護人員照護下,經醫師診斷,您已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時,醫院會通知您出院。住院病人經診斷無繼續住院之必要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之費用,健保將不予給付,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二、 您可以依您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自動出院志願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三、 關於出院手續,病房行政人員會提供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通知您至護理站領取結帳單,請您持至一樓掛號處繳費,領取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即完成出院手續。

     (需領藥者請持繳費收據及領藥單至藥局領藥)

四、 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會建議病人轉院,並填寫轉診病歷摘要。但針對危急病人,本院仍先為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將

    病人轉診。

五、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至適當照護層級之醫療院所或機構,繼續接受照護。

六、 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療養之注意事項及相關衛教資訊,門診回診、轉診事宜,並盡可能提供後續照顧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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